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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建房摔伤 “法官”病房调处
发布时间:2012-07-27 10:10:12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陆彦龙 王军琦)
7月26日,河南省许昌县尚集镇社会法庭两名社会法官在医院病房内成功调处了一起涉案14万余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尚躺在病床上的当事人马某激动地连声道谢。
2012年3月份,正值壮年的马某受雇与陈某在给本村一农户家盖房时,不慎从房上摔下,导致腰部受伤,被送往许昌市某医院治疗,后转至许昌县某医院治疗。马某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后,除因腰部神经损伤导致双腿行走不便外,身体已无其它方面损伤,只需长期康复保养治疗。作为雇主的陈某在支付过5万余元医疗费后,劝说马某回家治疗,否则,他将不再承担医疗费。而马某却不愿回家休养,并强烈要求陈某继续承担医疗费,双方为此发生了激烈争执。 双方多次与协调无果,陈某便于2012年7月23日到许昌县尚集人民法庭寻求帮助。法庭法官告诉陈某,在受害方没有起诉雇主前,雇主不能做为原告起诉受害方,但雇主可以作为申请人到社会法庭申请调解。 7月24日,尚集镇社会法庭接到了陈某的申请,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社会法官胡海亮、尚林江冒着酷暑来到许昌县某医院的病房内看望马某,并通过与马某的交谈,了解掌握其真实想法和要求。 第二天,针对了解到的情况,两位社会法官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并邀请了马某的亲戚及其所在村的村干部连同陈某一起再次来到马某的病房内进行调解。经过一个下午的沟通劝说,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即陈某一次性支付马某各项损失费用8.5万元(以前已经支付的5万元医疗费不包含在内),今后双方不再发生任何纠纷。因陈某需要筹备赔偿款,双方约定次日签订并履行协议。 7月26日,当两位社会法官和陈某带着8.5万元的赔偿款到许昌县某医院后,马某的妻子及女儿不同意协议内容。两位社会法官又对其妻子及女儿进行耐心劝导,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告知她们如果将来打起官司,不但费时还要费力,即使官司打赢了还牵扯到执行问题,能否最终得到赔偿款还是个未知数。同时,两位社会法官又启发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长达6个小时的耐心劝导,马某及其妻子、女儿最终同意再增加1万元赔偿款,双方永不再纠。最终,在两位社会法官的主持下,马某与陈某重新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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