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公司因应聘人员面试中受伤遭诉
发布时间:2012-07-27 14:13: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应聘人员在面试阶段务工受伤致九级伤残,招聘单位是否应该以正式员工的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呢?7月26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损害赔偿案,在法院的调解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招聘单位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2011年7月13日,江西创基管桩公司食堂招聘早点工,原告李兴国前来应聘并自称能胜任该项工作。由于公司对李兴国的工作经历和能力不了解,便要求当天晚上趁公司食堂准备第二天职工早点的机会对其进行当场面试,如果面试过关就被正式录用,否则不予录取。当晚十点左右,李兴国与其他几个人一起做工,在做包子的时候,由于操作不慎被压面机扎伤右手手指,花去医疗费12906元,后经鉴定伤残九级。之后,李兴国找到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双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李兴国将江西创基管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以正式员工的工伤标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共计36854元。公司答辩称,原告李兴国是在面试试工阶段受伤的,与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也不是本公司的正式员工,因此公司不能以正式员工的工伤标准给予赔偿。原告谎称自己能够熟练操作压面机从而导致受伤,原告本人也存有过错,应当减轻公司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应聘人员在试工过程中受伤,招聘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告是在面试阶段做工受伤,但是原告所受伤害是在由公司提供的环境且是为公司务工过程中受伤,公司应当参照员工工伤的标准给予赔偿。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原告李兴国医疗费12906元,并自愿给予10000元的伤残补助。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