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堆放片石未设标志致人伤残遭诉
发布时间:2012-09-12 14:10:23


     本网讯(通讯员 刘洁)   为建房在公路上堆放片石,未设置警示标志,造成他人受伤。9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7680元。

    2010年7月,原告周某在外做事忙到晚上10点多才结束,他骑着两轮摩托沿着新三线公路往家赶,这条公路是全水泥路面,他每天出工和收工都要从这条路上跑一个来回。车行至某路段时,突然撞上了堆放在路面上的片石,摩托车翻出十余米远,幸好被当地路过的村民发现,然后报案和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才幸免一难。事后经过调查,原来片石是陈某为建房临时堆放的,占用了公路有效使用路面,未设置警示标志,故而致使原告骑车经过时受到损害。原告周某经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认定被告陈某在路面上堆放石块已影响到交通安全,且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周某驾驶摩托车夜间行驶,既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又未降低行驶速度,对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