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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路上遭施工坠物砸伤状告整栋建筑住户
发布时间:2012-07-30 10:31:17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梨渊)  近日,重庆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高空抛物案件,一名无辜行人在进过一栋高层建筑下时,飞来横祸,被从天而降的砖头砸伤,当即头破血流被送进医院。事发后却无人承认损害事实,受害人余某一怒之下将整栋建筑的潜在加害者都告上了法庭。

    2011年1月27日下午,受害人余某在垫江县桂溪镇汇丰广场天豪苑(D栋)7单元楼下行走,被楼上掉下的砖头砸伤,造成轻微脑上,用去医疗费用六千余元。当天下午,垫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对事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经实地踏勘:该栋单元楼只有被告张某一家正在装修,其余住户未装修或装修完毕。但是张某对装修不慎掉下砖头的事实予以了否认,受害人一怒之下将面向受伤处的二十多户住户全部告上了法庭。

    2012年7月6日,垫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刘某辩称其房屋在18楼,当时还在预埋水电气管道,房内没有砖块。事发当天下午,警方到现场已排除其侵权的可能。其房屋离地高度至少50米,如果是其家中砖头掉下砸在原告头上,原告肯定会死亡或者重伤。被告某辩称事发时其还未接房,原告所受的伤害与其无任何关系。被告李某辩称,事发时房屋已装修完毕,故原告所受到伤害与其无关。其余业主未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垫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现场照片、被告某住房内装修情况的现场照片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结合公安机关勘验记录,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地所在地楼层共24层,事发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只有被告张某家正在装修,其余被告家未进行装修或已装修完毕,且从砸伤原告头部的砖块大小(14㎝×12㎝)看,从3楼掉下也符合情理。故法院认定系被告张某家的砖块掉下砸伤了原告。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张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252.24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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