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男子为出租山场砍伐香樟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0:15: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钟建平)
男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为促进组上经济的发展,四处联络他人前来开办养猪场,但在平整场地时因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而触犯刑律,结果好事变成了坏事。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告了该起盗伐林木、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1年6月,经组员讨论决定,被告吴某所在村民小组将位于该组集体所有的“何家壁”山场部分地域租予他人办养猪场及采挖山石,并约定了面积。同时,该组村民决定将采挖处的树木砍伐并予以出售。吴某(时任该组组长)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让其将“何家壁”山场的树木砍掉,并商量好砍掉后的树木按重量卖给钟某。砍伐时,钟某提出樟树不能砍,但在吴某的坚持下,钟某进行了砍伐。因承租何家壁山林的老板未挖到所需石头,提出要在另一片区域采挖,被告人吴某与组上会计刘某、保管张某等人商议后,认为未超过原定面积,便未再行召开组员大会,同意继续开挖山石,砍伐树木。两天后,在外务工的组员得知此事前去阻止,钟某等人便停止砍伐。后由该村民小组支付工钱给钟某等人。经鉴定,被砍伐的树木中有三株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被砍伐的林木蓄积共计5.6769立方米,其中杉木2.566立方米,马尾松1.1744立方米,阔叶树1.9365立方米。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钟某二人并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吴某于2011年8月2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盗伐林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伐林木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手段、背景以及结果等各因素。吴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集体利益,组织他人砍伐本集体所有的树木,因未超过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的定罪标准,系滥伐林木的行为。何家壁山林属该组集体所有,故该组组对该山林具有处分权。被告人吴某作为该组组长,组织他人砍伐树木,其动机系他人承租何家壁山林用于办猪场、挖山石,且有证据证实其已召开组员大会,组员都同意。对于扩大砍伐面积一事,证人吴某牙的证言证实因组委会认为未超过原定面积,无需开会,便同意继续砍伐。虽有不妥之处,但其出发点是为该组利益,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砍伐工人的工资系岐江组支付可侧面印证砍树系该组之行为而非吴某的个人行为。其三,事发后,该村民小组组织村民及时栽树,减少损失,所有被砍树木分配到各户中。从吴某在整个过程中的行为看,并无确凿证据可证实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犯盗伐林木罪的罪名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明知樟树不予砍伐,且告知被告人吴某。吴某在得知樟树不能砍伐后,仍示意钟某实施砍伐行为,且导致三株香樟被伐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且情节严重,二人属共同犯罪。案发后,吴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减轻处罚。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吴某本意为集体利益,因法律意识淡薄非法采伐香樟,钟某受吴某之请,组织他人砍伐树木,在砍伐过程中,被告人钟某曾提出不能砍伐香樟,故二人主观恶性不深,悔罪表现尚可,且被告人吴某事后组织村民种树,所砍树木已分配各户,未给村民造成较大损失。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吴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