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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与新房东签合同 买卖“破”租赁
发布时间:2012-07-31 08:29:1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吕志豪 吴未未)   原房东出售房屋予新房东,则其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新房东继续有效,直至履行完毕。但这种规定不是无期限的,也不是无原则的。当承租人与新房东就如何履行租赁合同另行达成新的协议时,就应按照新协议履行。7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就宣判一起这样的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承租人即被告詹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租用新房东即原告吴某的房屋及合同约定的财产交付原告;被告并赔偿原告合同到期后占用房屋期间的损失款12500元。

    2010年9月17日,原告吴某购买张某所有的位于固始县城关幸福小区红星路中段的三间三层半楼房(原幸福大酒店)。原告购买该房前,被告詹某与张某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租用该房六年的合同。原告将该房购买后,被告又重新与原告于2011年元月17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期从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日,合同期限一年,房屋租金为30000元;同时约定,合同期间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均由被告使用;租赁期满后被告对装修物不得拆除;若故意损坏,被告无条件搬出,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了房屋租金,同时继续使用该房屋从事饮食业经营。

    2011年10月,原告通知被告“合同到期后其房屋不再续租”。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交出房屋,被告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吴某、被告詹某所签订的合同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履行了合理的告知义务,而被告合同到期后未能将承租物交付原告,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按照其与原房主张某签订的合同租期六年未到期和“买卖不破租赁”的理由,由于原房主张某将该房产转让给原告,而且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了合同,所以被告与原房主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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