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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因农田放水起争执蓄意伤害邻居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1 09:44:36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国英)
7月3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涂杨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涂杨平、被害人葛纯花均为丰城市同田乡岗下村村民,两家水田毗邻,常为农田放水之事争吵。2011年8月30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涂杨平妻子杨美丽与葛纯花同在村前坑米塘边洗衣服时,又因农田放水的事争吵并厮打起来,周辉荣看见后便打电话将杨美丽、葛纯花打架的事告诉被告人涂杨平。被告人涂杨平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往坑米塘边并与葛纯花争吵了几句。随后,葛纯花返回家中纠集其子女熊强、熊琴赶到坑米塘边。熊强与被告人涂杨平厮打,葛纯花、熊琴与杨美丽厮打,熊强与被告人涂杨平随即被现场的群众曾立新等人拖开。此时,被告人涂杨平看到葛纯花手持一根洗衣服的“擂锤”继续打击已倒地的杨美丽背部时十分愤怒,从地上捡起一根长约三米直径约7厘米的木棍,使劲向葛纯花打去,击中其后脑。葛纯花当场倒地昏迷,随即死亡。经法医鉴定,葛纯花系头部受较大钝性暴力作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当日上午,被告人涂杨平在其妻子杨美丽的陪同下到丰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2011年9月10日,被告人涂杨平家属与被害人葛纯花家属就赔偿事宜在同田乡综治办、熊家岗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家属付清赔偿款26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涂杨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杨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涂杨平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涂杨平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杨平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已赔偿被害人家属26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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