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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作者:刘元福   发布时间:2012-07-31 15:01:02


    〔案情〕

    张某与魏某在2010年9月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原告魏某诉称:双方至签订合同后,因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货义务,造成其损失20万元,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及违约金。被告辩称,延期交货是事实,但是是因为物流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致,非被告故意不履行合同,请求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且原告要求赔偿款过高要求予以减低,且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违约金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责任,使原告承受损失应予赔偿,但是在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上,原被告双方并没用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分歧〕

    在本案中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未约定计算标准情况下,本案中被告因为物流车交通事故延期交货,产生违约责任。可以判决被告魏某不支付违约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对于没用约定支付标准的,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约金的确定法院应当严格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在发生合同违约后双方自行协商,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应当考虑。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应参照实践中一般性标准予以调整。对于违约金标准过低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调高。

    对于未约定违约金的,在判决时候可以不支持违约金。但是对于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未约定标准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00]34号)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12月10日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问题”中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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