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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民事调解作用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巴学农 樊旭华 发布时间:2012-08-01 09:50:05
青海省海西州中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水平,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妥善调处各类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今年,截至6月底,该院民一庭共受理一、二审民事案件90件,一、二审调解(调撤)率分别为36℅、51℅,这是海西中院在案件总量上升的情况下,克服案多人少矛盾,坚持调解优先理念,穷尽一切法律手段,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的结果。
一、强化意识,构和谐。海西中院领导班子深知调解是化解矛盾、增强团结、维护稳定的最有效办法。在审判实践中要求法官们不断增强调解意识,创新调解方法,总结调解经验,提高调解技巧,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保证各方当事人在对等的基础上实现各自的诉讼权利,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 二、依法调解、促稳定。海西中院针对海西地区实际,注重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从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入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加强依法调解,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充分发挥法官释明与风险告之的作用。让当事人的权利充分得到行使,使其感受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待遇与氛围,从心理上对法院和法官产生信任,进而自愿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热情服务,营造氛围。海西中院始终把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工作的成效,大力倡导为当事人热情服务的工作作风,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行为,在接待、调处案件中,让法官切实做到接待热心、回答诚心、解释耐心、服务放心,努力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有效化解各种纠纷矛盾。 四、提高技巧,发挥外力作用。调解工作中,十分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调解的时机与火候,做到调解“五到位”、坚持“四结合”、处理“三注意”。即:感情投入到位,说服教育到位,法律适用到位,时机把握到位,触角延伸到位。坚持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坚持“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坚持在调解过程中将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相结合;主审法官调解与全庭参与相结合。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促成调解。一是注意利用当事人的血缘、地缘、合作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得相处的现状,使其情理相融,弱化对抗,争取达成调解协议。二是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三是注意利用说情者,因势利导,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说情者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 五、总结经验,完善调解方法。海西中院在调解工作中,积极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一是自愿让利法。即以原告同意减让违约金、赔偿金为条件,鼓励或规劝被告调解及时偿还债务;二是全额赔偿法。即被告不同意调解时,向其讲明判决既要清偿债务,又要承担全部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后果,促使被告人接受调解;三是信誉法。即针对当事人被判败诉后怕影响企业或个人信誉的心理,讲明利害关系,让当事人自觉接受调解;四是分期法。对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用分期偿还的方法,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是抵债法。对于确实无力以金钱偿还债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物抵债的方法,促使其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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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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