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浅析基层法院委托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王井阳 肖满苹   发布时间:2012-08-01 09:27:33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有利于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但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委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低,标的到位率低,执行效果并不好,一些申请人也因自己的执行请求长期得不到实现,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较大意见,甚至作出损害法院形象的事情。为此,委托执行甚至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顽疾”。

    自2009年5月—2012年5月,笔者所在法院共受理委托执行案件29件,涉及执行标的304.786万元(其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2件、执行罚金的2件、行政处罚1件,民商事赔偿的案件12件),执行完毕9件,执结率31%。近年来,委托执行案件数量逐渐上升,对基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也使一些委托执行案件成为执行积案。笔者试从该院委托执行工作实践中浅析造成委托执行案件执行难、结案率低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委托执行能够发挥其作用。

    委托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关于委托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委托执行案件做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但在具体实际操作中,委托执行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造成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从该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委托手续不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委托案件送达裁判文书时间不清或送达手续不全,无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法律文书未送达,使案件执行无法进行;有的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法律用语模糊不清或产生歧义、判决主文内容不明等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有的委托材料中以复印的法律文书代替法律文书副本;有的缺少案件审理中对财产的保全情况、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进展情况、债权是否有担保等重要说明性材料的问题,因为手续不全的问题,给我们的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也使得案件“执行难”。

  (二)委托法院仅凭被执行人的户籍,将案件委托执行。从该院受理的案件来看,很多法院在委托执行的时候,仅凭被执行人的户籍便委托执行,委托出去后做结案处理。具体表现在:委托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对被执行人在委托法院所在地有无固定职业、住所、财产,户口是否已迁入委托法院所在地,是否有暂住户口等情况未作最基本的调查,仅以被执行人身份证上的户籍地,或当事人口述的户籍地即将案件委托执行,造成受委托法院在本辖区内无法查询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也陷入“执行难”。

  (三)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在委托案件中,有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受托委员有一定的影响力。而有些受托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的时候,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充当了为本地经济“保驾护航”的角色,在执行受托的案件时,该采取措施的也不采取措施,这种司法协助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律的统一,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导致了法院间互不信任、互不协助,影响了委托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也造成了委托案件结案率低。

    (四)委托执行案件缺乏有效监督。《委托执行规定》明确了受托法院应在收到委托执行函7日内予以立案,但对受托法院不立案、立案不及时,除发出催办函外,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加之有些委托法院一旦委托即不闻不问的做法,致使委托案件在报结案时间和条件上出现混乱。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受托法院在执行委托案件的时候出现相互扯皮、推诿情况较多,对案件的执行也不积极,使得委托案件“执行难”。

    (五)案件承办人缺乏工作责任心。由于委托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身在异地,其中大多数申请执行人不存在与受托法院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交流的机会,加之受托法院领导对委托案件执行情况监管不够,造成承办人缺乏主动性。再者,由于近年来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大幅度上升,基层法院执行局人少案多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人员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时常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也是造成委托案件执行难又一种原因。  

    二、解决委托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委托案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委托执行机制如果能够良好的运行,可以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为此,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委托执行机制。

    (一)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颁布《强制执行法》,所以,关于委托执行案件的办理,各地法院无论是从立案收费方面,还是执行方法方面,差异很大,随意性很强,而最根本的办法就是要通过立法解决,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强制执行法》,并将委托执行工作所涉及到的一系列问题作为执行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从而使委托执行每操作一步,都有法可依。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当前,对于委托案件的管理缺乏统一的标准,使得委托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委托案件,委托手续合法齐全,不能简单的以户籍、身份证住址或被执行人口述的地址为委托依据即委托执行,要考虑目前人口流动性大的特点,在委托执行前要查清委托地有无被执行人的住所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正在服刑,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要给予当事人适当的救助,不能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对当事人住址不准确、财产线索不确切的案件可采取委托调查的方式解决,在调查有确实的住址和财产线索再委托执行。(三)受托法院要完善对委托案件的监管制约机制

    受托法院承担着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因此,要缓解大部分委托案件执行不能的被动局面,解决好受托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关键。一是受托法院要完善委托案件流程管理程序,以改变以往对这类案件重视不够、管理不严的问题。二是受托法院执行机构要建立健全委托案件台账,逐案登记造册归类存档。三是法院主管院长、执行局长要加强对委托案件的监管力度。对委托案件做到每月一过问、每季一讲评、半年一验收、年终一归档。四是对案件承办人进行问责制。对工作消极、推诿、扯皮,因执行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案件久拖不执、久拖不结的,经查确属案件承办人的责任,要予以追究,绝不姑息,对违法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加强了监督制约,有利于提高委托案件的执行效率。

    (四)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建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

  实现信息互通有利于委托案件的执行,委托案件的特殊性决定案件执行中的双重责任。委托法院的职能是:完成案件的及时委托,获取相关的执行信息,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受托法院具体负责委托案件的执行实施,将执行情况向委托法院回复。在以往的执行中,委托法院存在把案件委托走了完事的思想,申请人询问案件执行情况时两句话打发:你的案件已经委托走了,对方执行到啥程度不知道。受托法院接到案件后,执行情况不主动向委托法院回复,造成委托执行案件两家管,两家都不管的尴尬局面。要解决这个问题,两个法院必须建立执行信息互通机制,公开执行信息,保障申请执行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另外,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要各司其职,按照《执行规定》有关规定,受托法院回复的有关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委托法院要及时作出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案件当事人。实现两个法院的信息互通机制,有利于顺利的执行案件,保护申请人的权利顺利实现。

    (五)执行人员要增加工作的主动性

    执行案件由执行员进行执行,只有广大执行人员勇于攻坚克难、排除阻力、穷尽手段才能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增强工作人员的主动性,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切实的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引导执行人员树立爱岗敬业的思想,做到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二是要端正思想认识,无论是外地人还是本地人,案件在自己手中都是当事人,不能因地域远近分亲疏,不能因见面多少讲厚薄,坚持一视同仁,真情相待,增加委托案件执行的紧迫感,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三是穷尽执行手段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详细记载调查执行笔录。对被执行人及其亲属、协助执行单位有转移、隐匿财产、拒不协助行为的,经查证核实证据充分,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样以来才能有效提高委托案件执结率。

    总之,委托执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执行人员提高认识,真正树立全局观念,要以创新的理论进行创新的实践,做好委托执行工作,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孟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