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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人遭车祸 法院判承包人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1 09:59:28
光明网讯(通讯员 齐娜 刘琳波) 环卫工在清扫街道时被撞伤,向肇事车主索赔无望,继而向其雇佣人要求赔偿,并得到了法院支持。2012年6月12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金某赔偿原告曾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825.33元;驳回原告曾某对被告环卫站的诉讼请求。 2011年4月的一个上午,环卫工曾某像往常一样在人民路清扫街道垃圾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后入院治疗。肇事方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由于对方无经济能力又未购买车辆保险,曾某遂要求人民路保洁权的承包人金某和南阳市宛城区环卫站(下称环卫站)赔偿经济损失,因协商不成,诉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0年春季,原告曾某替邻居在人民路从事保洁工作,后该路段负责人金某给其安排一个岗位,清扫人民路某区域,按天工对待,月工资500元,由金某发放。金某系环卫站职工。根据宛城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2010年10月25日,环卫站将人民路等路段的清扫、清运、保洁权承包给金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书。合同中规定:“乙方(金某)自行组织人员完成承包工作,在完成承包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人身安全均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环卫站)无关。” 法院认为:金某作为雇主,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环卫站将部分道路清洁任务承包给金某,环卫工的选任不受环卫站的管理和监督,并明确约定“一切责任事故,人身安全均有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因此认定被告环卫站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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