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韦朝欢)
广西巴马县人陆某、王某伙同他人伪造提货单骗取糖厂价值52500元一级白糖,后销赃分赃。日前,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诈骗案,被告人陆某、王某犯诈骗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陆某在巴马糖厂经营部门口捡到两份已盖好章的空白白糖提货单,后交给被告人王某模仿已发货的提货单去巴马糖厂骗取白糖拿去卖。后王某找到陈某和李某(均已判刑)商量骗取白糖事宜。2009年2月26日下午,由李某模仿一张已发货的提货单填写好一份空白提货单后,由王某带车到巴马糖厂骗得一级白糖10吨,后连夜将白糖运到东兰县隘洞粮所藏匿。同年3月1日,陈某、王某、李某三人再次以同样的手段,骗得一级白糖10吨运往东兰隘洞粮所藏匿。后由陈某、李某将两次骗得的价值人民币52500元的20吨一级白糖运至金城江销售,获款48200元,尔后四人共同分赃。2011年12月,被告人陆某、王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退所分得的赃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案后,被告人王某、陆某退赔所分赃款1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观全案,可对被告人陆某、王某减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