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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只因不愿外借手机刺人重伤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1 10:27:32
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剑)
8月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邹清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12日晚上7时许,在丰城市张巷镇光美游戏室门口,被告人邹清军因不答应将手机给被害人周新使用,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邹清军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周新胸部、右手臂。经法医鉴定,周新的伤情为重伤甲级。2012年2月16日,被告人邹清军的家属与被害人周新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新的医药费计人民币33600元,取得了被害人周新全家的谅解。2012年2月29日,被告人邹清军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清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邹清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被告人邹清军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邹清军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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