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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女乘坐摩托受伤经法院调解获赔
发布时间:2012-08-01 13:45:27


    光明网讯(通讯员 乔子轩)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厅内,经法官耐心调解,上诉人游中泽当庭向被上诉人周华及其女兑现了3万元调解款,至此由一场交通意外事故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11年6月7日,周华及其女乘坐一辆二轮摩托车到重庆市梁平县合兴镇。行至该县机场路火车站路段时,摩托车前轮突然爆胎失控,致使周华从车上摔出受伤。经调查和鉴定认定,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前轮胎突然爆裂气压泄露致前轮无气压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当事方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据此,警方认定,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周华受伤后住院29天,期间花去了大笔医药费。周华随之向摩托车驾驶员游中泽索要相关损失赔偿,后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游中泽坚持认为,这是交通意外事故,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此争执不下,上诉至重庆二中院。

    了解清楚案情后,承办法官龙江莉认为,该案有调解结案的可能,突破口就是游中泽。在主持调解时,龙江莉法官一次又一次地向他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游中泽当庭兑现3万元调解款,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赢得社会和谐。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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