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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沟法院20天为申请人执回50余万元标的款
发布时间:2012-08-01 15:22:41


     光明网讯(通讯员 杨发群 邹鹏举)   7月28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在短短20天的时间内为申请人执行到50余万元的标的款,不仅体现出执行法官高效快捷的办案速度,而且彰显出人民法官一心为民的热血情怀,同时也沉重打击了“老赖”规避执行的嚣张气焰。

    2011年3月18日,上午8时许,当郭红骑着电动车赶往县城时,被后面驶来一辆自卸式货车扎伤。经过医院诊治,郭红的右小腿由于挤压毁损离伤进行了截肢。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司机徐涛负全责。

     事故发生后,郭红在抢救和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二十多万元。这笔高昂的治疗费用对于这个原本家庭情况就不好的家庭简直是雪上加霜。这治疗费除了徐涛支付的5万元,其余的都是丈夫借来的。

    事故发生6个月后,交警部门未能调解成功,郭红一纸诉状将徐涛(司机)、刘飞(车主)、周口某运输有限公司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公司(以下简称人寿某某公司)告上了法庭,此案如期进行了开庭。经审理,扶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肇事车辆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郭红赔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0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向郭红赔偿373751元;被告刘飞已向原告支付的55000元,扣除应由其本人承担的诉讼费、鉴定费8970元后,由其另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原告郭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徐涛、被告周口某运输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判决宣告后,当事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郭红及代理律师多次找人寿某某公司协商赔付的事宜,人寿某某公司先以没有钱为由进行推拖,近50万的赔偿一直未支付。由于孩子要上学,债主追债,他们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

    7月8日立案,7月9日执行法官就来到了人寿某某公司。到公司后,公司经理以开会为由拒绝见面,无奈,执行法官只能向公司工作人员发出执行通知书,限该公司在15日内按生效判决履行赔付义务。很快半个月的期限就到了,人寿某某公司仍未履行赔付义务。郭红很是着急,拄着双拐一趟一趟的往法院跑,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因为执行法官深知郭红家中的困难。7月26日执行法官向主管院长汇报案情,主管院长对此案也十分重视,迅速召集执行局长、庭长及相关执行人员召开案情分析会,研究制定该案的具体执行措施,经研究决定,执行法官再次前往人寿某某公司,继续敦促该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如果在7月27日仍不履行赔付义务,将依法冻结该公司的账户,并对该公司采取罚款等执行措施。

    7月28日一大早,执行三庭庭长杨兵权带领全庭同志再次驱车赶往人寿某某公司,采取先追后堵的方法,最终与公司负责理赔的经理见了面,但他仍以公司没钱、总公司没有回复为由,暂不履行赔付义务。后经过另个多小时的情与法的讲解,公司财务部将501057.30元的标的款汇入执行法官指定的执行专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7月28日,郭红拄着双拐在丈夫的陪同下来到了法院,办完了执行款相关交接手续后,执行法官把493751元的赔付款打到了郭红的账户上。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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