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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刮蹭毁农田 保险公司帮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1 15:45:46


     光明网讯(通讯员 王川 廖军生)   2012年7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万多元。

    2011年3月13日16时30分,潘鼎驾驶贵J81232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河池市金城江区加辽城北水厂往木友村方向行驶,行至大约500米处时,遇有覃龙驾驶的桂M81069号东风霸龙自卸货车对向驶来,因两车互相刮擦,桂M81069号车碾压路基塌方坠落下路边农田里,造成两车损坏及农田、路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同日河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覃龙驾车行驶速度过快,且超载行驶,潘鼎驾车未靠路右侧通行导致本案事故发生,覃龙、潘鼎各负本案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桂M81069号车所有权人是覃游,事故当日覃龙是帮覃游开车运输石料。贵J81232号车所有权人潘鼎,潘鼎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5月25日至2011年5月24日,责任限额为122000元。

    事故发生后,覃龙和覃游雇请吊车将车辆吊出事故现场,支出吊车费4000元。两人并将车送到金城江区祥和修理厂修理,该厂出具证明证实车辆的修理期间从2011年3月15日至同年4月15日共支出车辆修理费7680元、汽车配件费12480元。2011年4月11日,河池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河价认鉴字(2011)第6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果为:桂M81069号车修理费7680元,换件费1248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960元。

    覃龙和覃游认为因车辆及车上的石料压坏他人的田地及水渠,覃游分别向韦某支付玉米地损坏费600元,向潘某支付菜地损坏费500元、荒山及修水利费16000元,向唐某支付企业水管损坏费1600元。就上述共计18700元的支出,覃龙和覃游分别向法庭提供四张署名收款人为韦某、潘某、潘某的《收条》予以证实。但本院认为四人身份不能证明,但损失客观存在,因此酌情支持3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赔偿责任,潘鼎在本案中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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