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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法官不辞辛劳为执行人追讨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8-01 15:53:29


     光明网讯(通讯员 张玉玲 赵培 )   近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由另一被执行人某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终使受害人小南的问题得到顺利的解决。

  2005年4月4日凌晨3时许,由张某驾驶郑州市某单位的东南小型普通客车,沿金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三路口东侧时,将王某当场撞死,导致乘车人年仅18岁的小南高位截瘫,构成一(1)级伤残。2010年12月4日经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小南损失559879.79元,郑州市某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张某及郑州市某单位未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立案执行后,分由法官荀辉生执行,收到这起非同寻常的执行案件后,法官迅速查看卷宗,了解案情。得知小南身高一米九的个子,体重200多斤,伤情后果极其严重,仅仅头部有知觉和意识,生活根本无法自理,每天需要多人24小时康复、护理,特别是小南的父亲身患癌症晚期,儿子的遭遇对这个不幸的家庭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经多方查询,张某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且银行存款仅有数十元,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荀法官迅速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另一被执行人郑州市某单位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单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履行,逾期则将强制执行。期间,该单位负责人也多次主动来到法院,解释自己单位是行政事业单位,一切开支都是财政拨款,没有能力履行义务。荀法官就找到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协商、沟通以解决此案。

  后荀法官又多次到郑州市某单位了解财产信息,催要执行款。后经荀法官与该单位负责人讲事实、讲道理、讲良心、并说明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律后果等手段,多举并措做工作,最终该单位与申请执行人达成还款计划书。该单位已于2012年1月8号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5万元,剩509879.79元赔偿款,该单位将按照每月5号前支付5万元的计划支付,还款计划从2012年3月份开始执行,同年12月份支付完毕。现该单位每月按期支付小南的赔偿款,使小南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有了保障,使一个不幸的家庭又看到了生的希望。

  小南及其家属看到一位年近六旬的老法官为了他们的案件不辞辛劳、四处奔波,想办法,出主意,帮自己讨回公道,表示深深的感激和敬意。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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