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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执“动真格” 被执行人拿出赔偿款
发布时间:2012-09-07 10:29:50


     本网讯(通讯员 张隽 谢军凤)   9月4日,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抽调20名干警,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人驰运富与被执行人魏明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员监督执行过程。执行行动开始前,魏明月家人愿意退还驰运富购房款17万元、支付5.5万元的赔偿金。

    2009年10月13日,魏明月的前夫李良新,在遂平县米面膜魏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将政府拆迁安置给他们家的房屋(8号楼3单元1楼东户140平方米),以1428.6/平方米的价格转让给了驰运富。转让前,李良新告诉驰运富其已取得在外打工的老婆魏明月的同意,并向驰运富出示了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上均是登记李良新的名字,让买房方驰运富有理由相信李良新对该房有处分权。驰运富向李良新支付了17万元,下余3万元双方约定待办理产权手续后付清。

    2010年8月5日,李良新与魏明月协议离婚。次日,魏明月以李良新私自卖房侵犯其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李良新与驰运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遂平县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李良新与驰运富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魏明月不服上诉至驻马店中级法院,没有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前夫卖房没有取得她同意,中院维持原判决。2012年2月14日,遂平县米面膜魏庄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钥匙交付驰运富。此前,魏明月已强行入住房屋内,驰运富多次要求魏明月搬出,魏明月拒不搬出。2012年2月22日,驰运富向遂平县法院诉讼,请求判令魏明月停止侵权,搬出房屋。2012年6月15日,遂平县法院作出魏明月停止对驰运富房屋所有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搬出驰运富所有的房屋。判决生效后,魏明月拒绝履行判决内容。

    2012年7月9日,驰运富向遂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魏明月,执行承办人依法向魏明月送达告知通知书,多次劝说魏明月履行判决内容,均无果。执行承办人在魏明月家门口张贴了搬出公告,魏明月撕毁公告拒绝搬出房屋。魏明月为达到不搬出房屋的目的,到县、市、省、中央信访部门反映问题,驰运富也多次到遂平县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魏明月。执行阶段,驰运富提出魏明月退给他17万元并赔偿10万经济损失,他就不再索要房屋,魏明月声称钱是他前夫拿走了,她既不愿给钱也不愿腾房。执行承办人员极力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驰运富同意把10万经济损失降到8万元,魏明月及家人仍既不愿退钱也不搬出房屋。执行承办人员多次到魏明月家中叩门找人,无人开门、无人回应。

    2012年8月31日,遂平县法院召开党组会,决定抽调20名干警强制执行魏明月,将其物品搬运到指定地点,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证处人员到案件执行现场,增强案件执行的透明度,扩大执行效果。

    2012年9月4日上午8点30分,参与执行的干警整装待发时,魏明月的前夫、儿子、儿媳到遂平县法院找到院长刘金洲声称愿意退还驰运富购房款17万元、支付2万元的赔偿金。为避免百姓与执行人员之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更深刻的矛盾,院长刘金洲让即将出发的干警暂缓行动,亲自从多个角度做魏明月家人的思想工作,打电话作驰运富的思想工作。最终,两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魏明月家人退还驰运富购房款17万元、支付5.5万元的赔偿金,驰运富得钱后不再索要房屋。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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