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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法院审结4起假冒“毓婷”案 4商家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2 15:26:48


     光明网讯(赵艳艳)   前不久,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会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房山分局工作人员赴房山区各乡镇商店内,依法查处了四家售卖假避孕药的店铺。房山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将涉案人员公诉至房山法院。日前,房山法院已审结了这四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5月16日,被告人袁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其经营的开心购物商店内,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16日18时许,相关机构人员在被告人袁某店内当场起获未销售的左炔诺孕酮片15盒。

  2012年3月至5月,被告人姚某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南斜街其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销售1盒。2012年5月15日16时许,相关机构人员在被告人姚某店内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左炔诺孕酮片7盒。

  2012年4月至5月15日,被告人赵某在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后十三里村其经营的保健品商店内,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毓婷”牌左炔诺孕酮片并销售1盒。2012年5月15日17时许,相关机构人员在被告人赵某店内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左炔诺孕酮片1盒。

  2012年以来,被告人曹某在北京市房山区西潞街道太平庄村其经营的雪雨腾达商店内,在无药品经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左炔诺孕酮片(毓婷)并予以销售。2012年5月16日14时许,相关机构人员在被告人曹某店内当场起获尚未销售的左炔诺孕酮片7盒。

  据了解,上述涉案药品均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依法按假药论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袁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姚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赵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曹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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