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医疗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节育环残留十年 老妇状告卫生院索赔40万元
发布时间:2012-09-04 15:33:19


     本网讯(陈自喜)   已近花甲的孙女士2001年在某卫生院摘除节育环后,总感觉小腹阵痛,并自此踏上了漫漫十年求医路。2010年经协和医院诊断,孙女士的疾病系宫内节育环残留所致。于是,遭受十年疾病折磨的孙女士将该卫生院诉至北京房山区法院,索要近40万经济赔偿。但由于孙女士提供的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57岁的孙女士诉称,2001年自己到某卫生院就诊摘除节育环,之后总感觉小腹部阵痛难忍。手术后,自己分别在北京世纪坛医院、良乡医院、北京协和医院等各大医院治疗至今。2010年4月,经协和医院诊断:原告孙女士小腹发涨疼痛系宫内节育器残留、植入宫底基层所致。孙女士认为,自己腹部经常性的疼痛是由于卫生院的错误诊治导致的,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卫生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万。

  被告卫生院辩称,2001年的医疗技术水平有限,小的卫生院根本不具备完全取出节育器的医疗水平。同时,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体内有残留的节育环,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女士在卫生院摘除节育环的事实,有证据证实,且该卫生院认可,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医疗关系。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孙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节育环仍然残留其体内及残留的节育环已经造成其身体受到损害的事实。

    同时,依据《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的有关规定,取环后节育环残留属于节育手术并发症,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孙女士要求卫生院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力蒙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