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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非法持有枪支判三缓四
发布时间:2012-08-02 15:41:59
光明网讯(通讯员 陈光平)
2012年7月3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李某不懂法,私藏枪支,因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审理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获得法庭从轻处罚。法庭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8年,被告人李某在其伯父李大处得到二支自制火药枪,自己没有持枪资格证,确将二支枪放于自己家中,偶尔用于打鸟。后被举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出了二支自制枪及铁珠一瓶。经鉴定,二支自制枪为自制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铁珠可用于自制火药枪的填充物。 被告人李某因此案于2012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李某接受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了法律意识,在庭审中,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表示今后将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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