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徐春)
8月1日,江西九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提供劳务受伤纠纷案件,判决原告李范林各项费用共计729825.14元,由被告承建人新城公司、被告分包人龚尚武各赔偿40%计各291930.60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新城公司承建的一装修工程,以项目承包方式委托该公司吴庆新施工,吴将该工程的外墙涂料工作包给生产涂料的私营业主的龚尚武完成。2010年7月,龚尚武找到李嘉俊并商定,由龚尚武提供材料、李嘉俊组织工人进行外墙涂料粉刷。2010年12月3日,原告李范林在施工脚手架已经拆除的情况下,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未有工友搭档,独自进行外墙涂料补刷工作时,从四楼坠地致伤。后送往九江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伤残等级评定为伤残三级,后续治疗费1万元,大部护理依赖。原告李范林治疗期间,出院之后,被告龚尚武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购置了轮椅、腰围,借支了生活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新城公司作为承建人,将工程的外墙涂料施工包给超越经营范围又无施工资质的被告龚尚武,且未尽到对上岗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存在选任和管理责任过错;被告吴庆新系公司员工,其系新城公司法人以代理关系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个人对原告李范林的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被告龚尚武超越经营和业务范围,以分包方式交给没有施工作业资质的被告李嘉俊并由其组织人员作业,存在选任和违法经营的过错;被告李嘉俊与被告龚尚武之间没有证据证明是承包关系,且与其他作业工人一样仅提供劳务活动,获得相同的报酬,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范林明知其从事的是高空作业且外墙脚手架已经拆除,又无其他安全措施和安全作业条件,擅自违规进行作业,对损害的发生有较大的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