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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抢劫毒品未遂被当场抓获
发布时间:2012-08-03 10:43:18


     光明网讯(通讯员 谭国军)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王武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1月17日,李优辉(已判刑)为劫取汤世俊(另案处理)的毒品,用电话联系汤世俊谎称其朋友购买20克冰毒,双方约定在东乡县金龙山宾馆见面。当日下午17时许,李优辉指使章伟波(已判刑)带人到金龙山宾馆与汤世俊等人接头并伺机抢劫冰毒。章伟波便纠集被告人王武东及冯彤、严青(均已判刑)等人持刀将汤世俊等人带至东乡铜矿旁的东盛种猪场附近欲行抢劫汤世俊、张华东所带的毒品,张华东趁机逃脱,未劫得毒品。严青等人便持刀搜得汤世俊身上的现金583元。李优辉得知未抢得冰毒后,指使章伟波及被告人王武东等人强行将汤世俊及司机程米财押到抚州军峰宾馆,被告人王武东伙同李优辉等人在宾馆内逼汤世俊交出冰毒未果,于当晚24时将司机程米财放回。被告人王武东等人随程米财一并回东乡,李优辉继续在抚州看住汤世俊并逼其交出冰毒,至次日上午10时许,李优辉见劫取冰毒无望,欲将汤世俊放走时,东乡县公安人员在抚州“2008宾馆”门口将李优辉抓获,并在汤世俊身上缴获冰毒0.12克。

    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武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伙同他人抢劫冰毒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抢劫未遂。在抢劫毒品过程中被告人王武东是受他人指使参与的,是从犯。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动向东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经查属实,予以支持。综合案情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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