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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盗别”五年后重操旧业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3 13:32:17


     本网讯(通讯员 李京 罗贞)   广西巴马县两女子,五年前曾因共同实施盗窃行为,被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盗别”五年后,如今又因各自重操旧业“有缘”再聚公堂。

    五年前曾是同案犯

    2007年5月13日16时许,韦娜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卫生院门诊药房买药时,看见药房药箱上有一个手提包,便产生了盗窃该包的歹念。与刘丽商量好后,两人开始分工合作,由韦娜挡住门诊药房工作人员的视线,刘丽负责将手提包内1291元现金盗走,后两人立即乘车回巴马县城。案发后,韦娜、刘丽将所获赃余款500元退还失主。法院经审理后,以盗窃罪依法对被告人韦娜、刘丽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盗别”五年后又各自重操旧业

    2008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后,两人仍不思悔改,各自重操旧业。2012年5月11日19时,韦娜去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看望病人时,顺手牵羊将他人放在病床上的手提包内现金670元及两部价值人民1414元的平板手机盗走; 2012年6月6日凌晨1时许,刘丽和韦某在巴马瑶族自治县某宾馆进行性交易后趁其熟睡之机将其钱包内900元现金盗走。韦娜、刘丽因涉嫌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6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今朝“有缘”再聚公堂领刑

    2012年8月2日下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分别审理了韦娜盗窃一案和刘丽盗窃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韦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刘丽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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