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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车“无人驾驶”致他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2-08-03 13:28:31


     光明网讯(通讯员 赵昕 张文根)   林州市南采桑村的宋某因下车时未拉手刹,导致自驾车辆无法控制溜车,将常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酿成惨祸。河南省林州市法院判决被告人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宋某和妻子拉着一车葱去卖,当他们由西向东行驶在林州市采桑镇南景色村南岗自然村的一条村道上时,一辆停在路边的农用车挡住了一半的路,宋某慢慢向前行驶,两辆车还是挂在了一起。宋某无法,只好下车处理,因其停车时未采取任何措施,宋某在用摇把将两辆车分离时,其自驾车辆无法控制溜车,将站在路北边的常某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常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宋水山庭审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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