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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门要工钱 未拿工资反遭打
发布时间:2012-08-03 14:06:13


     本网讯(通讯员 邵明月)   随着国家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大力整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已经不再是焦点新闻,相对完善的政策、制度和法律的保障,使得农民工不再流汗又流泪。2012年7月31日,河南延津县法院成功调判一起因工资拖欠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人赵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主审法官不仅依法惩罚了拖欠工资的工头,而且还通过调解,帮助农民工讨回了工资,使工人的一肚子冤屈得以释化。

    李强系延津县魏邱乡村民,其跟随同乡的赵军在其承包的工地打工干活,却一直没有领到自己应得的工钱。2011年2月5日下午,即正月初三的下午,一起回老家过年的李强知道赵军在家里,便来到赵军的家中,想要回自己的工钱。没想到,正在与亲朋喝酒的赵军不仅没有认真对待自己的问题,反而起身要走。李强赶紧上前阻拦,却被赵军的母亲死死地抱住,为挣脱赵军母亲的阻拦,李强使劲的挣扎,不料力气过大竟将赵母推倒在地。赵军见状以为李强在打自己的母亲,便折回来捡起一块砖头就向准备扶起赵母的李强头部砸去,直至李强昏迷倒地。经法医鉴定,李强伤情构成轻伤。

    该案依法移送至延津法院后,延津法院主管刑事的领导对该案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指示,要依法认真查明事实,不仅要依法严格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全力以赴帮助农民工讨薪。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赵军与李强就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赵军一次性支付李强应得工资和人身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费共计25000元,双方握手言和,被害人李强对赵军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向承办法官请求从轻处罚赵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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