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晏燕霞 潘飞)
8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法院成功调结五起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标的额为21000元,大新法院的高效司法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1年6月29日,被告雷某驾驶车属被告南宁某公司的普通客车沿316省道由硕龙镇方向往桃城镇方向行驶;五原告乘坐由戴某驾驶普通客车与雷某驾驶车辆对向行驶。当日14时50分许,两车行至省道316线103KM+150MK路段会车时,因雨天路滑,雷某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雷某驾驶车辆与戴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五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大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五原告受伤后先后到有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雷某驾驶车辆已投保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后五原告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雷某、南宁某公司、某保险公司共三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63235元。
主审法官经审理查明基本事实后,考虑到五原告来自千里之外的山东省,就马上组织五原告与三被告进行调解。按照法律规定,因为五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未超过交强险赔偿的范围,因此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经过释法明理,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赔偿,只是对五原告赔偿项目有异议,要求重新计算。经过计算,双方最终认可并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给五原告共计人民币21000元;二、被告雷某、南宁某公司不负赔偿五原告责任;三、五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五原告分别负担。八方当事人对大新法院如此高效神速的解决纠纷感到非常满意,并表示衷心的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