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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法院多元机制解纠纷
作者:陈丰华 彭跃进   发布时间:2012-08-06 10:44:11


    司法虽被誉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诉讼绝非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事实表明,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法院诉讼压力、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推崇。 

    如何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便捷、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和谐,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江西鄱阳县法院在创新实践“司法和谐”理念,积极探索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新机制、新途径,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大力推行法院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将审判力量与化解矛盾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开辟“诉调对接”全新调解途径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尝试。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做法 

    领导高度重视,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鄱阳法院自觉接受当地党委的领导,积极向党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党委重视、政府支持,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吸收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扩大调解主体范围,形成调解工作的强大合力。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多次协调各有关部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对强化“第一道防线”起到积极作用。先后下发了《关于工会参与调解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出台《关于规范委托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诉前调解工作及有关程序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的意见》,与司法局联合召开“诉调对接”工作会议,就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促进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工作更好衔接提出明确要求,并对人民法院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组织协助促成执行和解等作出明确规定,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联动更加紧密和富有成效,标志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构筑联动平台,进一步健全“诉调对接”网络 鄱阳法院要求各法庭与辖区党委、政府携手在村委会、社区设立了调解站点,在乡镇设立了调解中心,明确固定民调指导员,并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辅导。同时,为了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使人民调解员对法律程序、法律知识和调解方式有深入的了解和体会,法院统筹安排人民调解员定期到法庭跟班学习。在学习中,采取先旁听、再参与调解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引导他们,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同时,各人民法庭将辖区分片,明确由法官分片包干,分片法官和各人民调解员人手一张指导调解联系卡,并结成对子实现互联互动。调解人员针对被调解人提出的问题,及时汇总归纳,商讨解决方案,一张县、乡镇、村、社区调解网络已经形成。

    整合优势互补,进一步规范“诉调对接”运行 鄱阳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充分利用审判、执行手段,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的良性互动和优势互补,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益探索。鄱阳法院十分注重发挥人民法庭“诉调对接”前沿阵地作用。一是人民法庭在指导人民调解中工作做到“三明确”。明确指导原则,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指导要依法进行,不得越位;明确责任,确定辖区民调组织具体的联系人及联系乡镇、村、社区;明确工作日程,要求责任人每月至少安排两次到所联系乡镇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工作。二是人民法庭把握时机,搞好排查,发现纠纷苗头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指导民调组织化解矛盾纠纷。三是实现资源共享。人民法庭与派出所、司法所就存在的突出矛盾和纠纷苗头进行通报和交流,提前掌握动态信息,主动出击,有的放矢的制定相应措施。不断强化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的司法衔接,依法审查和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的信任度。  

    大胆探索实践,进一步创新“诉调对接”模式 鄱阳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不断探索总结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新模式,开展“便民诉讼调解”工作。在各派出法庭的指导下,依托司法所设立“便民诉讼调解办公室”。基层法庭指派“调解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司法所了解纠纷调处情况,审查确认调解协议。一是建立非诉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法院与司法局共同建立非诉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县非诉调解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统一部署,适时推进。由各人民法庭庭长任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组成人员,打造出新的“诉调对接”模式。二是建立调解中心。法院在立案庭设立诉前调解中心,统筹协调与司法局、总工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等单位的诉前调解以及各法庭的诉前调解工作,总结经验,分析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对策,落实措施。2008年以来,鄱阳法院全力打造文明“立案信访窗口”,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以一流基础设施、一流司法服务、一流窗口队伍,彰显出一流服务效应,得到了省市法院及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领导的充分肯定,深受社会各界的好评,省法院在《人民法院报》作了专题报道。三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人民法庭以各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例会或政法工作例会为非诉调解工作平台,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定期通报矛盾纠纷调解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分析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四是推行委托调解。在诉前、诉中、执行等各个环节,法庭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委托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

    规范管理指导,进一步凸显“诉调对接”成果 鄱阳法院加大对调解骨干的培训力度,与司法局联合举办培训会,对辖区的民调主任和人民调解员采取专家和资深法官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近年来,共派出资深法官7人次,授课9场次,培训调解员200多人次,极大地提高了广大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各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扎根基层,无私奉献,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总体上实现了“小事不出村组,大事不出乡镇,矛盾决不上交”的目标。通过两年时间的不懈努力,共调解撤诉2000余件,调撤率达75%以上,其中人民调解撤诉254件,人民调解率、履行率分别达到92%和80%,化解了大量群体性事件和非正常上访,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取得的成效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构筑,促成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近两年来,鄱阳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208件,同比下降4.8%;同时,基层组织调解纠纷1258件,同比增长15%,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呈现出“五个三”的良好态势。

     一是从社会看,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出现了“三多”。即多元主体参与、多种渠道疏导、多样方式综治,形成了解决矛盾纠纷的社会合力。畅通了协商、调解、仲裁等解决纠纷途径,实现了与司法途径的有效衔接,各类群众自治组织、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同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团体一起,利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疏导、协商等办法“多管齐下”,实现了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疏导、梯次“滤化”。

    二是从群众看,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了“三变”。即“和为贵”的传统观念正在回归、解决纠纷的法律观念更加理性、解决纠纷的经济观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逐步摒弃了将维权意识等同于诉讼意识的偏见,不再过度依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而是更多地选择经济成本低、处理程序简单的诉外方式,减少了“一朝官司、世代冤仇”的现象。据抽样调查显示,人民群众选择诉外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提高了9个百分点,对人民调解和其他组织解决纠纷结果的认同度上升了11%。

    三是从法院看,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获得了“三赢”。即诉讼压力缓解、信访比例下降、司法能力提升。去年以来,法院通过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使510多起纠纷在诉前得以化解,以每起纠纷成诉后占用1名审判人员和1名书记员2天时间计算,法院节约人力支出1000多工作日。同时,全院广大法官潜心研究审判,案件质量显著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越来越好,各类案件调撤率75%以上,上升7.3%;实际执行率97.5%,上升9.5%;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98.5%,上升3.2%。法院涉诉信访总数、初信初访、越级上访分别下降17.6%、29%和1.5%。 四是从综治看,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了“三联”。深入推进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是许多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在认真思考的一大课题。以往,这项工作在实践中相对较侧重于“打”(打击)、“防”(防范)、“堵”(堵漏),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根据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影响和谐稳定的因素更加突出地体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更需要重视和运用“疏”(疏导)的办法。调解衔接机制不仅立足于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而且把各方的调解力量集聚起来,整合多个部门、多种力量、多种调解方式总体优势,形成“三联动”,即联动防治、联动排查、联动调处,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标本兼治”。

    今年,法院与检察院联合出台《民行案件协调联动息诉规定》,建立“五项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取得较好的效果。一是建立沟通交流机制;二是建立息诉服判机制;三是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四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五是建立共同接待机制。特别是对突发性、群体性纠纷,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劳动、安监、乡镇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发挥联合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使许多突发性、群体性事件能够及时有效化解,维护了稳定,减少了诉累。 五是从效力看,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节省了“三力”。

    法院对民调效力的确认赋予了调解协议的执行力,调解衔接工作站点的建立以及加强了对非诉调解组织的指导,使人民群众对非诉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产生了更多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增强了非诉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同时增强了基层组织、有关部门等非诉调解组织共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识,激发了非诉调解的积极性,有力促使他们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提高了调解成功率。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建立后,非诉调解组织能够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纷争,把大量的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消化在基层、化解在诉前,为双方当事人节省了“三力”,即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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