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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明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2-08-06 10:01:44


刘志明故意伤害案


    案由:

      故意伤害  

    开庭时间:2012-08-03 09:30

    开庭地点: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三审判庭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志明在许昌县河街乡南岸村“一帆快餐店”附近公路上因琐事同孙永杰争吵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志明持刀朝被害人孙永杰背部猛刺一刀,致使其胸11椎体骨折,部分脊髓断裂。经鉴定,孙永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构成三级伤残。



来源: 河南法院视频台
责任编辑: 郜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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