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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民夫妇因离婚拖欠农资款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08-06 10:19:08


     本网讯(通讯员 杨美珍)   江西永修某农村一对夫妇欠人三千多元农资款,后因为两人离婚,该笔欠款一直拖欠未还。为此,该对前夫妻遭到起诉。经过多次调解未果,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涂某贤与张某英原本是永修某农村的一对夫妻。张某英分别于2008年4月7日、7月26日、2009年4月10日在表妹张某莲经营的商店购买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共计3500元整。2009年4月10日张某英向张某莲出具欠条一张。之后由于涂某贤和张某英一直在闹离婚,张某莲多次催讨欠款无果。涂某贤认为,平时家用生活开支、农田所需化肥农药都是由张某英掌管,所以根本不知道这笔欠款。当时两人正在离婚张某英和张某莲又是为表姊妹关系,涂某贤认为该笔欠款很有可能是伪造的。2010年11月涂某贤和张某英经法院判决离婚。两人离婚之后,双方都对欠款进行推诿,不想支付这笔款项。2012年6月12日张某莲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涂某贤和张某英两人偿还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的买卖交易行为是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进行的,双方在交易时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故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某莲依约交付货物给被告张某英,被告张某英应依双方所确定的价格向原告张某莲支付相应货款。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纳。被告张某英所欠该笔货款,发生于被告涂某贤和张某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涂某贤、张某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莲农资款3500元;被告涂某贤、张某英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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