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齐军仕)
八十多岁的老人独自一人前往浴室洗浴,不慎在浴室内摔倒致残,老人能获得赔偿吗?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何某赔偿原告沈某经济损失5974元。
2012年1月12日下午,八十高龄的沈某独自一人前往何某经营的泾县琴溪镇赤滩新街浴室洗澡。在浴池就浴后,沈某跨出浴池不慎倒地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沈某在泾县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经鉴定,沈某因摔伤致右股骨粗隆间骨折伴明显移位,右下肢功能丧失>25%以上,鉴定为玖级伤残。
法院认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何某不能证明在本案发生时其在浴室已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作为浴室的经营者,其对此存有一定的过错。原告沈某作为一名八十多岁的高龄老人,对于独自一人去浴室洗浴可能会有的风险也完全应当具备相关的认知和避免能力。为避免和防范可能会有的风险,原告作为一名高龄老人去浴室洗浴由家人陪同是完全必要的。但本案原告去被告浴室洗浴却并没有家人陪同,最终导致在被告浴室倒地受伤的严重后果,原告对自己受伤的后果应自负主要责任。被告何某未设置安全警示牌,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在其浴室倒地受伤的损害后果负有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65%的责任。被告何某承担原告经济损失35%的赔偿责任。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