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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酒驾导致自己双胞胎女儿死亡
发布时间:2012-08-06 10:58:19


     本网讯(通讯员 李世寅 陈晋)   酒后驾驶无牌照电动车,导致自己双胞胎女儿死亡,四川一男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7月30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阿刚(化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5日晚6时35分许,被告人阿刚酒后驾驶二轮电动助力自行车搭载被害人阿怡、阿语(均系阿刚的女儿,殒年3岁)行至中山市阜沙镇阜沙村六队永盛街7号门口路段时,因驾车失控致车辆倒地后滑入路边的河涌而肇事,事故造成被害人阿怡、阿语溺水死亡的后果。肇事后,被告人阿刚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经鉴定,被害人阿怡、阿语均系生前溺水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被告人阿刚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阿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阿刚回忆称,自己在事发前喝了一瓶啤酒,在驾驶电动车路过事发地点时,遇到一小孩从右到左横穿公路,其躲避时导致车辆倒地,三人一起跌入河中。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阿刚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阿刚案发后能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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