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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法不能自行
作者:郑张振   发布时间:2012-08-06 11:37:33


    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二审判决结果,认定上诉人章国锡构成受贿罪,受贿额共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没收7.6万元违法所得。这项判决撤销了去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受贿0.6万元,免于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法制日报》

    这起普通的受贿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在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中适用《排除非法证据规定》,这在我国是尚是首例适用此规定的案件。

    笔者认为,一审法院首次把程序和实体分别独立作出评判,这在我国法治进程上具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一审判决书本院评判分为程序部分和实体部分,并做了了充实详尽的说明,案件的实体裁判以程序裁判结论为前提,这是一审法官严格执法、敢为天下先的精神的体现。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刑事案件的可靠保障。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启动了一个专门的审查程序,并作出裁判,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

    二审出现了惊天大逆转,认定上诉人章国锡构成受贿罪。顿时引起舆论的哗然,带来公众的猜疑。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应当主动向社会公众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如今网上只见当事人家属和辩护律师的言语,却不见宁波法院的官方解释,这易使公众对法院的公正不必要的怀疑。面对质疑,不应当去回避,而应是去积极面对,事清则道明。

    法律的生命和灵魂是什么?是公平与正义。程序的正义正是用来保障实体的公平。美国于1920年确立了著名“毒树之果”规则。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使用“毒树之果”的概念是在1939年的纳多恩诉美国案的裁决意见中。该案中,被告被指控有欺骗国内税收署的行为。控方的主要证据是通过非法的电话窃听记录下的被告与他人的谈话。联邦最高法院两次推翻了原审判法院的有罪判决,指出:一旦警察的初始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被告就应该有机会“证明针对其指控的实质部分是毒树之果”。

    诚如毒树之果规则亦是美国法院经过八十多年刑事审判逐步建立起来的证据规则,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今只是初步的建立,还有许多地方需要我们去补充与完善。

    孟子说,徒法不能自行。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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