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国企保安为一己私利助人盗矿构成受贿罪
发布时间:2012-08-08 13:52:08


     本网讯(通讯员 莫崇耀 莫芬)   保安顾名思义是为了保障生产生活安全,但是,广西南丹一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的保安却为了一己私利,与外人勾结,盗取自己巡逻矿区的矿产。日前,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莫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12月的一天,黄某、蓝某、韦某、罗某等人为能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00和-189的采场盗矿,联系被告人莫某,莫某系高峰公司保卫科保卫人员,要求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提供便利条件给其盗矿。经双方协商,蓝某等人给盗矿所得20%的毛利润给莫某做为好处费。黄某、蓝某、韦某、罗某等人于春节前,在莫某值班下井巡逻时组织民工到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200和-189的采场盗矿,莫某在巡逻时提供了便利,使得蓝某等人盗矿得逞。蓝某等人在卖完所盗得的矿后,按事先谈好的分两次恭送46000元现金给莫某。

    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国有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46000元,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构成受贿罪。综合案件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2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