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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出狱后借钱购买50克毒品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5:35:19
本网讯(通讯员 黄敏)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加贵乡一瘾君子李某,出狱后仍不悔改,因抵不住毒品的诱惑,又开始购买毒品吸食。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8月6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人李某,都安县加贵乡人,1981年出生,是一个有着10多年吸毒史的瘾君子,曾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2011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李某毫不悔改,抵不住毒品的诱惑,一有钱就购买毒品吸食。2012年年初,李某认识了马山县的“玉哥”,“玉哥”成了李某毒源的提供者。 2012年5月10日21时许,李某为了吸食毒品,以去马山玩为借口向黄某包车,并邀请石某一起驾车驶往马山县,李某在车上用手机联系一个叫“玉哥”的陌生男子,双方约定在马山县杨圩镇进行毒品交易。当晚24时许,李某在马山县杨圩镇的公路边,以1万元的价格向“玉哥”购买1包海洛因。后立即返回都安县城,次日1时许,李某乘车携带毒品经过都安县安阳镇都安二高大门前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经鉴定,从李某身上搜出的1包毒品海洛因总重量为50.3克。经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 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50.3克,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348条,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李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在法庭上,法官问:“你刚出狱,去哪里要一万元钱买毒品?”,被告人李某回答:“借朋友要。” 公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累犯,持有的毒品数额较大,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持有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希望从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李某表示了忏悔:“我错了,我会好好做人。” 法院将择日宣判。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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