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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帮人贩卖“神仙水”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2-08-07 11:18:38
本网讯(通讯员 李媛洁)
日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接到一名称“华姐”的女人的电话。其两人约见后,“华姐”要求被告人刘某某帮她带毒品到钦州市西环南路钦州学院门口附近卖给一名叫“亚五”的男子,并向被告人提供“亚五”的电话号码以便于联系。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后,于当日21时许便携带“华姐”交给的毒品窜到钦州市西环南路钦州学院门口的路边,在其与“阿五”联系上并进行毒品交易过程中,其两人均被民警抓获。民警还当场查获交易的可疑毒品“神仙水”(6支)和“冰毒”(1小包)。后称量并经被告人指认确认:神仙水(6支)净重75克;冰毒(1小包)净重4.8克。经钦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以上查获的可疑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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