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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庭成功化解因房产继承致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2-08-07 13:56:20
本网讯(通讯员 彭洋)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因继子继承房产问题引发的离婚风波,在社会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重归于好。
山头店乡胡岗村村民孙某(女)与前夫陈某育有一子一女,双方离婚后,儿子跟随前夫陈某生活,女儿跟随孙某生活。2002年,孙某又与同村的刘某再婚,婚后两人感情良好,2004年,孙某的前夫陈某因病去世,因陈某离婚后未再婚,致其未成年儿子无依无靠。于是,孙某便与丈夫刘某商议,如能接受儿子共同生活,自己愿意出钱把现有的3间瓦房拆除并盖成6间楼房,刘某同意后新房竣工时,孙某的儿子便搬了进来。随着时间推移,刘某开始嫌弃孙某的儿子并因此不断打骂孙某,还多次试图赶走孙某的儿子。孙某在多次劝说丈夫刘某无果后,来到山头店乡社会法庭申请离婚。 山头店乡社会法庭负责人黄文来收到该起纠纷后,考虑到双方已年近五十,孙某之子尚未成年,认为此案虽然案情简单,但绝不能盲目处理,否则,一旦双方离婚不仅不利于双方今后养老,更重要的是不利于孙某的未成年儿子健康成长。鉴于此,山头店乡社会法庭果断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制定方案,找准关键。山头店乡社会法庭在对此纠纷认真研究后,认为要解决好此纠纷,弄清楚刘某嫌弃孙某之子的缘由及心态是关键,于是决定调解工作将直接从与刘某沟通开始。 二是表明来意,打开心扉。山头店乡社会法庭常驻社会法官黄文来、郑兴主动找到被申请人刘某了解情况时,刘某有些抵触,并表明自己坚决不同意与孙某离婚。当社会法官黄文来表明来了解情况是为了更快、更好的劝说孙某不离婚的来意,气氛才有些缓和,当问道为何嫌弃孙某子之时,刘某才说出真相:怕孩子长大后不赡养自己并继承自己的房产。 三是分头调解,释法明理。山头店乡社会法庭负责人黄文来负责做刘某思想工作,并告知刘某,既然刘某与孙某结为夫妻,现居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即使不与孙某之子共同生活,其当然也能继承其母亲所有的部分房产。反之,若同意共同生活并对孩子好,也许孙某之子将来也会为你养老。刘某听后表示同意。常驻社会法官郑兴负责做孙某思想工作,在告知孙某刘某的后顾之忧后,并表示如果其子将来能为刘某养老送终,刘某便会当自己的亲儿子待之。孙某听后,表示同意不离婚并愿让儿子做刘某的继子。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愿意与孙某之子共同生活,接受其为继子;如孙某子将来对李某履行赡养义务,二人所有房产将由孙某之子继承;双方今后将不再为此事打骂,团结互助到老。最终,该协议于2012年6月26日经襄城县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进行了司法确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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