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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拖欠废旧钢铁合同款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9 09:55:56
本网讯(通讯员 费晖)
目前,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废旧钢铁款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闵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原告邓某货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及自2011年2月5日起所欠货款产生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时止)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6月起,原、被告开始发生生意往来,由原告邓某向被告闵某提供废旧钢铁。2011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闵某欠原告邓某货款人民币15万元。同年2月4日,被告闵某向原告邓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到邓某钢铁款壹拾伍万元正。之后,被告闵某归还了原告邓某2万元的货款,尚有13万元的货款未清偿。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闵某未清偿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虽然被告闵某提出了原告邓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因双方买卖的标的本身为废旧物,不存在国家质量标准,被告闵某抗辩主张不能成立。故对原告邓某要求被告闵某偿还货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被告闵某违约给原告邓某造成的损失为所欠货款13万所产生的利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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