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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车被朋友损坏未赔损失遭诉
发布时间:2012-08-09 10:28:36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刘小青同意在二个月内赔偿原告温永天车辆损失6.2万元,原告同意放弃其余款项;如被告未按期付清上述款项,则应赔偿原告6.8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5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10年5月,被告刘小青向原告温永天的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了一辆小轿车,并约定了租期及租金。租赁期间,被告的朋友驾驶该车辆出了事故,导致车辆损坏。后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8万元,并以借款的形式于2011年5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一年内付清。到期后,被告经多次追索分文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6.8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2年5月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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