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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狱两月又因诈骗狱友“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2-08-09 10:23:16
本网讯(通讯员 刘艳)
一男子曾因盗窃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09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出狱不到两月因经济困难又开始诈骗朋友。近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9年12月12日晚,被告人刘某因无钱便想骗取朋友罗真的摩托车,将罗真从吉安火车站骗至吉州区国光超市门口后,以借“摩托车”的名义将其摩托车骗到手,第二日便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在吉安县凤凰镇附近修公路的叫“小勇”的人。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800元。 2010年3月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身无分文,碰到原在一起坐过牢的狱友罗素在吉州区光明小区旁边摆摩的,便将其骗至青原区刘家坡处,以借“摩托车”的名义将其摩托车骗到手后,快速逃离青原区,将该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小勇”。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2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摩托车,价值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同时由于被告人刘某能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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