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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行动不便 法官上门审理离婚案
发布时间:2012-08-09 16:57:22


     本网讯(通讯员 李建中)   8月9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五塘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时,充分考虑被告因车祸受伤行动不便的特殊情况,采取人性化审理措施,亲自上门到被告暂住的出租屋内开庭,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仙与被告李某合于2008年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12月19日,因交通事故,李某合身受重伤,其子死亡。目前李某合行动不便,暂住在良庆区大沙田平和街的出租屋内。今年6月11日,原告认为她与李某合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儿子的死亡赔偿金25元。

    开庭前,法官了解到被告的身体状况,决定将审判庭从法院移到被告的暂住的出租屋内,减少其出庭的不便。8月9日上午,办案法官来到李某合暂住的出租屋内,公开开庭审理了李某仙诉李某合离婚纠纷一案,闻讯赶来的亲友和群众坐满了出租屋和走廊。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并进行了当庭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意见较大,未能当庭达成协议,法官将对此案择期判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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