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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父亲工厂 父债子应偿还
发布时间:2012-08-10 09:51:33


     本网讯(通讯员 赖见兴)   父亲将所办的工厂以及所欠债务转移给儿子,但儿子未能在父亲约定期限内归还欠款,结果被告上法庭。8月9日,经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调解,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曾小青同意在2012年12月15日前归还原告李云来借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

    2009年3月15日,被告曾小青的父亲因办工厂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云来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期为一年。2010年3月,被告父亲将所办工厂的营业执照变更到被告曾小青名下,并将债权债务也转移给曾小青。2010年7月至2011年5月1日,被告父亲经手归还了原告借款3万元及此前的利息,余欠2万元由被告曾小青重新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李云来,约定在2011年10月份归还,利息每月400元,从5月1日起计息。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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