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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日化解一起离婚案引发的三件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10 10:57:17
本网讯(通讯员 莫日蒙)
行政离婚是一种离婚方式,具有快速便洁的优点,但缺点是离婚协议内容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反悔,另一方又必须重启诉讼程序。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三起纠纷案件。
牙某(男)和龙某(女)2002年结婚,2003年生育了女儿,2006年生育了儿子。2011年4月20日双方因性格不合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女儿、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抚养责任,一切抚养费由男方负责。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摩托车一辆归女方所有,铁壳船一艘归男方所有。三、男方一次性付给女方一万伍仟元现金,办理完离婚手续立即给付。但双方办理离婚后,男方只给付女方10000元,余下5000元迟迟没有给付。2012年7月15日女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男方给付女方5000元。同时,女方又另一诉状,要求男方将属于女方的移民后期生活费独立分户。男方得知女方的两起诉讼后,也一纸诉状要求女方也承担抚养一个子女。 法院经审理查明,男方离婚后,因打架斗殴被缓刑,附带民事赔偿14万元,生活确实陷入困难。因此,法官向女方释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女方最终同意抚养女儿至成年。法官继而转向男方解释,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反悔一方,如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男方表示,开完庭后回去筹齐5000元给女方,同时配合女方到县移民局办理了女方移民后期生活费分户手续。 至此,一起因不履行离婚协议而引发的三件纠纷案件,得到了全部妥善的解决。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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