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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原因及对策
作者:郑秀春   发布时间:2012-08-10 11:21:43


    法院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安定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作用,作为法院主体的法官队伍必须是一支充足、稳定、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通过法官的裁判,树立起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公信力。近年来,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施行,法官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提高,出现了法官流失、断层的现象,这一问题的产生根源是多方面的,如何增强法官职业的吸引力,吸纳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法官工作,是我院面临的急迫问题,笔者结合所在的萝北县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法院队伍的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51个,实有干警50人,其中公务员43人,原事业编制干警7人,政法专项编制空编7人。从人员结构看,法官29人,审判辅助人员9人,行政人员12人。从知识结构看,大学本科及同等学历49人,大专1人;从年龄结构看,30岁以下13人,31-40岁11人,41-50岁20人,51岁以上7人;从具有法职的29名法官情况看,35-40岁3人,占法官人数的11.55%;41-50岁16人,占法官人数的61.53%;51岁以上7人,占法官人数的26.92%,法官的年龄结构日趋老化,未来3年还将有5名法官退休,这种结构对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十分不利。近几年来,我院人员流动较大,截止目前调出人员高达7人,占近几年招录人员的50%。新招录人员,由于审判工作经验和社会阅历缺乏,不能很快的适应审判工作,需要一段时期的学习和历练才能从事审判工作。加之法官的任职需要2年以上实践经验,一方面是必须是转为正式公务员;另一方面需要任职前的初任培训,同时需要上报省高级法院审核后,才能任命为法官。

    二、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法院编制要求过严,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增长缓慢。《公务员法》规定,法官属于国家公务员,但是当法官要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大关口,其中任何一种考试的难度都相当大,能够通过两种考试的人员又未必满意法院的待遇,导致“有编无人”的现象。我院目前缺编7人,只能通过考试的方式进人。在现有的29名法官中,还有2人年龄偏大的法官提前离岗,目前在岗工作的法官只有27人,除3名正副院长和从事行政工作3名法官外,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只有19人,由于缺岗人员较多,致使一些庭室人员过少,如政治处、监察室、行政庭、审监庭等部门都是一人庭(室)、二人庭(室),不利于工作的正常开展。    

    2、法官职业工作压力大,思想负担比较重。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法律关系渐趋复杂,案多人少的矛盾比较突出。随着工作压力的逐年加大,工作频率不断加快,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承受的心理压力也越来越大。为完成审判工作任务,法官们经常是工作日开庭,利用节假日、双休日加班加点撰写法律文书,以超负荷地工作方式来换取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少干警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从近三年的给干警体检情况看,近90%的法官出现不同程度的疾病,其健康状况和身体素质令人担忧,患有高血压、胃病、风湿病、颈(腰)椎病等疾病的人较多,而这些法官目前仍在坚持工作,他们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

  3、法官职级待遇偏低,影响了工作的积极性。法官职业素质要求高,任职条件要求严,但工资福利及职级保障却实行与公务员统一的标准,高要求与低保障形成的矛盾十分突出。当前法院人员的工资是按照行政职级来确定的,而确定法官职级、职数的依据仍然是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劳人薪【1987】56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已经实施了20多年,与国家的巨大变化相比,已不能适应法院工作的发展要求,法官的职级待遇落实难,有相当一部分从事审判工作达二十多年的老法官仍然是科员级,年轻法官要想落实职级待遇就更是难上加难,而这批人恰恰是法院的中坚力量,是法院的未来,他们承担的工作压力大,若政治经济待遇长期落实不了,必将严重影响工作积极性和法官队伍的长远稳定。

  4、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下降,人员流失现象严重。《法官法》实施以后,法官进入“门槛”提高,而法官的高要求与低待遇之间形成了较大的反差,导致人才留不住、引不进,法院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下降,人员流失现象却呈上升趋势。我院2007年以来,提前离岗2人,通过各种形式调出人员7人,由于人员流动快,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影响。由此可见,现行的法院用人制度造成了法院进人难、人才留住难、干部交流难的“三难”局面,致使法官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从流失的原因看,一是有的因年龄偏大,临近退休年龄,主动要求离岗;二是因近年公开招考的年轻干警,家不在本地,孤身一人,不能安心工作,又想通过公开招考或选调的方式调出。

  三、解决法官人才流失的对策

  1、完善和落实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尽快提高法官的职业收入,逐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等措施,通过在法院内部、外部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体系,保证和落实法官的职业权利、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法官的考核、任免、调查、追究等也要司法化、专业化、程序化、法治化,要建立职业化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确保法官一经任命录用,非经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得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以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严格执行不许法官提前退休和离岗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的退休标准执行。

  2、加大法官培训工作力度,提高整体素质。现有法官队伍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不尽人意,尤其是经验型法官多而专业型法官少。因此,要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完善培训制度和培训机构,根据不同时期,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可行的培训方案和培训措施,增强培训效果。坚持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法官培训工作,重点培训法官职业素质和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写作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坚持培训与使用相结合,把业务培训作为上岗、任职、晋升的必经程序。

  3、建立关爱干警长效机制,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长期以来,法官处于低收入阶层,家庭负担过重、子女就业、住房、医疗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本身就已经超负荷工作的法官群体。关心法官身体健康,定期为他们体检。从体制上、制度上保证“从优待警”,确保法官享有与其身份地位相符的待遇,确保法官无后顾之忧地依法公正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增强法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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