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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矿石诈骗钱财获刑八年
发布时间:2012-08-10 15:14:40


     本网讯(通讯员 邹文)   把他人矿石谎称属于自己的矿石,并以收取预付款为由行骗,共计骗得人民币40万。近日,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合同诈骗案,被告人刘代勇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2010年3月,被害人侬席林和李瑜、范志雄三人到石屏县银厂坡矿山买矿,被告人刘代勇带领三人看矿并谎称矿石归他所有并与侬席林谈好价格承诺将银厂坡矿山上矿石卖给侬席林,侬席林当日支付定金人民币2000元给刘代勇。随后侬席林要求刘代勇发货,刘代勇以货物价值人民币90多万要求侬席林先预付货款人民币40万才能发货,侬席林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或者给付现金的方式向刘代勇支付预付款人民币共计40万元,刘代勇收受侬席林预付款人民币40万元后逃匿。2011年10月22日,建水县公安局民警到保山市昌宁县将刘代勇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代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代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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