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胥洪刚 谭昀)
近日,四川省广安中级法院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判决因家庭矛盾,烧毁自家房屋,抱着自己的儿子自杀,本人自杀未成功而致其子溺水死亡的农妇蒋华兰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蒋华兰,化名“张艳”,现年38岁,四川省华蓥市高兴镇高峰岩村农民。蒋华兰因与其丈夫谭某家庭之间的日常矛盾,于2002年2月19日上午将其与谭某共同居住的房间点火焚烧。之后带着儿子谭某某(本案被害人,殁年3岁)离家外出。同月21日晚,蒋带着其子在外游荡两日后,感自己无家可归,意欲自杀。在带着子行至华蓥市高兴镇苏台寺村6组村民洪某的责任田边的水井处时,抱起其子一起投入井中。因井水太浅,蒋未能自杀成功,但致其子溺水死亡。经鉴定,其子系生前溺死。蒋在案发后离开现场外逃。2011年11月4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建阳市公安局莒口派出所辖区内将蒋抓获归案。
广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蒋因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而产生自杀之念,抱着自己年幼的儿子一起投井,致使其子溺水死亡,其行为侵犯了其子的生命权,触犯了《刑法》第231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蒋明知自己抱着年幼的儿子一起投井的行为可能导致其子溺水而亡的后果,仍然实施上述行为,且在其子溺水后未予施救,并最终导致其子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蒋提出其行为不是故意杀人的辩解意见未予支持。根据蒋的供述,并综合全案其它证据资料,能够认定蒋抱着其子投井的案件事实,因此,对辩护人提出的不排除被害人自己摔入井中的可能性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证据资料未能显示蒋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事实,因此,法院对辩护人提出蒋因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才作出过激行为的辩护意见,亦未予采纳。据此,广安中级法院根据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认定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