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家庭矛盾引发悲剧 丈夫杀妻17年后被判刑
作者:马银伟 乔四厚 发布时间:2012-12-13 15:05:54
【案件】
被告人郝某与被害人郭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家庭经济状况、夫妻生活等问题经常争吵、打架。1994年7月30日16时许,二人在东胜租住的房内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郭某用钥匙串殴打郝补仁头部、手部,致郝补仁头部、手部出血,郝某很气愤,将自家的录音机拿起砸向电视机,并将冰箱推倒。见此情景,郭某从厨房拿出菜刀在郝补仁颈后部砍了一刀,郝某便将郭某手中的菜刀夺下,在郭某项部连砍两刀,致郭某当场死亡,后郝某用菜刀自杀未遂。事发后,被告人郝某因伤住院,于1994年8月8日0时许偷偷从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逃跑,一直在外打工,并与一名云南籍女子结婚,生育两个小孩,之后秘密潜回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居住,主要生活来源于当地一家砖厂打工来维持。2010年9月7日被陕西省府谷县公安机关抓获。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使用暴力手段,用菜刀乱砍被害人项部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郭某在夫妻间发生纠纷时,不能正确处理矛盾,先用菜刀砍被告人后颈部,致本案发生,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可对郝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亲属及邻居在经济及其困难的情况下赔偿了被害人亲属5万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又要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考虑本案应有的社会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处罚原则,以被告人郝补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点评】 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本案之所以对被告人郝某从轻判决,主要考虑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既要体现司法公正,震慑犯罪,又要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追求最佳的社会效果。对郝某的从轻,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郝某的两个孩子早日得到父爱。 责任编辑:
羽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