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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阻扰执行公务并殴打侮骂警察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3 10:16:03


     本网讯(通讯员 甘为华 李正飞)   殴打并侮骂前来制止打架的民警,被告人滕某最终自食其果。2012年8月9日,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妨害公务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城郊村村民滕某、程某、潘某与岑阳镇“彩虹城”工地的施工人员周某、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横峰县公安局岑阳派出所民警李某、严某、邓某等人接110指挥中心指令,赶赴“彩虹城”工地,当民警将周某带出工地时,被告人滕某等人从路边捡起一根螺蚊钢对周某进行追打,民警李某等人见状上前制止滕某等人的过程中,李某的左手虎口处受伤出血,在民警对滕某等人制止后,滕某继续冲上去准备殴打已经坐在警车内的周某,但被民警严某控制,继而,被告人滕某朝民警腹部打了几拳。之后,被告人滕某逃离现场。

    横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某明知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而进行阻挠,且在阻扰过程中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横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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