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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刑满释放后结伙流窜盗窃再获刑
发布时间:2012-08-13 11:50:33
本网讯(通讯员 黄志红 邱爱明)
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出狱仅半年又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8月13日,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袁某、郭某均系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农民。2011年11月,被告人袁某、郭某与同案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租赁了一辆小轿车,准备好撬棍、刀具、开锁工具、假车牌等作案工具,预谋到外地实施盗窃。11月28日9时许,三人从宜春流窜至南城县建昌镇泰伯路101号黄金国际小区,袁某负责望风,袁某某负责撬锁。开锁后郭某和袁某某进入9单元302室吴某家,窃得现金2380元以及一枚纪念币、一枚铜币、部分旧粮票、旧版人民币等物品。随后,三人采取同样的方式在南城县建昌镇金域华都小区文某家中窃得现金5200元,在登高花园小区吴某家中窃得一根断了的18K白金项链、一枚合成立方氧化锆戒指、一条合成立方氧化锆手链(三件首饰价值共计人民币1717元),在福鼎小区尧某家中未窃得财物后离开。当晚,三人沿高速到达黎川县欲再次实施盗窃,但在黎川县日峰镇工业园区农民一条街附近,袁某、郭某先后被巡逻民警抓获。 经审前调查,被告人郭某居住地司法局同意接收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用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的手段入户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共四次,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俩被告人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且袁某是累犯、被告人郭某犯罪时是未成年人,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许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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