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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解书的执行
作者:朱志伟 发布时间:2012-08-13 16:06:14
随着调而不解、案结事不了现象的日益突出,当事人依据调解书(本文仅指民事调解书)来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是越来越多。下面结合工作实际,简单分析一下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一、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为片面追求调解率,强行调解。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要把调解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等全过程,建立覆盖各审判领域的全程调解机制。毋庸置疑,在合法与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有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但很多法院对此机械性的理解和适用,脱离实际制定调解率指标,以此作为办案法官一年绩效考评的重要评分参数,导致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以拖促调现象与日俱增。此举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破坏了法律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 (二)当事人以调解为缓兵之计,为逃避履行赢取时间。一些案件的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行为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故意提出调解腾出时间来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甚至外出玩起失踪以达到逃避履行的目的。如黄某申请执行肖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肖某在诉讼过程中积极主动地邀请法官做调解工作,给自己一点时间筹备金钱,本来打算申请保全措施的黄某最终也同意了调解。然而在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内,肖某便变了脸,不再露面,打电话也拒接。法官遂到肖某家里进行调查,发现大门紧锁,从邻居口中打听出肖某把所有的一辆轿车转手卖给了熟人,将存款全部从银行取走,举家外出了。 (三)法律制裁力度不大。对于拒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最严厉的执行措施就是罚款、拘留,而不能处以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可见,民事调解书不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对象。调解书,是与判决书、裁定书同样体现司法权威、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司法文书,而单将调解书排除在刑事犯罪之外,不仅不利于打击制裁拒不履行调解书内容的被执行人,也使得执行权的权威大打折扣。如唐某申请执行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某在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拒不到庭,经多次公告通知其从唐某房屋内搬出,但其就是置若罔闻,拒不执行,但法院只能对其采取拘留罚款措施,而无法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四)调解书制作不规范。一些审判法官认为调解书是基于双方自愿而作出的一种法律文书,争议不大,便能简则简,能省则省。制作过程中,将法院查明、法院认为等最主要的部分省略,只写明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导致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无法在认定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搞策略执行。如程某申请执行马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其调解书中没有争议内容,没有查明事实,只是说马某应于某月某日前将房屋后的土坑恢复原状。恢复原状自然要有能够参照的原状,原状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不清楚,没有原状何谈恢复原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也以不知如何恢复到原状状态为由拒不履行,执行法官亦找不到恢复原状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强制执行,申请人对法院的“消极不作为”行为表示强烈不满还多次上访。 (五)审判法官业务水平有限。有些审判人员尤其是年龄比较大的审判人员受到知识结构、业务水平方面的制约,对很多法律问题感到力不从心,而且不会写判决书,便在案件事实未予查明、在责任分配未予明确的情况下,想法设法地在调解上下功夫,以此达成的协议是难以保障当事人能够自动履行的。 二、破解民事调解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一)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学者赵钢、王杏飞曾撰文写道,“调解协议不仅是各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处分相关权利、合意解决诉争的产物,而且也是人民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并制作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书的基础。其效力如何以及所确定的内容能否实现,既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纠纷能否得到妥善解决,也与法院调解之公信力乃至司法权威紧密相连。”所以说,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绝不可以为了片面追求调解率而强调硬调、以拖代调,而是要站在中立角度,在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基础上进行及时高效地调解。只有如此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会保证较高的自动履行率,才不至于给将来的执行环节埋下诸多隐患,也才能够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二) 提高审判法官业务素质,全面规范制作调解书。应加强对审判法官业务知识、理论知识的培训与指导,提高审判法官调解艺术、答疑释理及书写法律文书水平,确保每份调解书都能按照最高院统一的格式全面科学规范地制作。 (三)加大执行力度,增加对不履行义务人的诉讼成本。在加强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树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观念的同时,加大执行力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加大对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凡是对有意拖延执行、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一经查实,立即果断地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措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处罚,绝不手软。同时要完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增加对不履行义务人的诉讼成本,尤其是应该扩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将民事调解书纳入该罪对象之中。 责任编辑:
孟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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